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或疑似感染本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涉及的下列病原微生物: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
(3)未列入名录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前款所述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被盗;
3.市卫生局认定的其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二)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I级)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本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涉及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
2.实验室人员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生职业暴露;
3.市卫生局认定的其它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三)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级)
1.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遗撒、泄漏;
2.市卫生局认定的其它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四、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不按照规定履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一)责任报告单位各实验室设立单位为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时,须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局报告;接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县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并将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向市卫生局和区县人民政府报告报告。
市卫生局对于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报告向市政府应急办,同时组织现场处置组、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采取相应处置或救援、洗消防护等措施,进行风险评估,现场处置组应会同专家组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提交相关报告如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已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接到报告信息后,应按《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响应。相关区县卫生局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三)报告内容
1.事件信息的初次报告
事件发生初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设立单位名称、实验室名称、涉及病原体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感染或暴露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2.事件发展、控制过程信息的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