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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建立商事案件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注重对相关商事案件发展趋势的预测,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解决敏感、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对于短期内起诉的涉及同一当事人的群体性商事案件,以及涉及相关社会敏感问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商事案件,不能就案办案,要做到及时排查、快速反应、密切跟踪、重点研究,认真甄别性质和形成背景,发现问题及时向各级党委和市高级法院汇报。同时,注重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妥善处置。
  (五)在大力推进商事案件审判组织和商事法官的专业化建设,培养专家型法官队伍的同时,要注重充分发挥法官们的业务专长,及时对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特定商事案件审判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准确把握,妥善处理,保证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
  二、商事案件审判指导原则。
  (一)关于金融案件的审判指导原则。
  1.从支持北京市金融业经营与发展大局出发,依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的安全。准确把握有利于金融市场整体规范、整体协调、整体抗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局,从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整体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规定,树立应对金融危机“一盘棋”的全局意识和执法理念。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个别金融机构和企业法人,为应对金融危机,规避商业风险,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的单方毁约、故意违约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应民事责任。
  2.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坚持《纪要》中提出的“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鉴于此类案件具有较强政策性,因此,在遇到难度大、涉及面广或者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时,要注意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必要时书面请示市高级法院;发现在不良债权处置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与各级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联系或者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发现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有关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市高级法院将加强审理此类案件的监督指导力度,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共同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合法、合规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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