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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在当前国家仍然坚持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货币供应量快速增长,金融贷款大幅增加,资金流动性较为活跃的新形势下,要密切关注金融行业可能发生的阶段性风险的动态和成因的分析,关注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加强对阶段性多发案件审判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特别是要由专门合议庭对购房贷款纠纷案件、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信用卡纠纷案件、金融物权担保纠纷案件及资本市场发生的各类投资性质的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调研。市高级法院将在整合调研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应对指导,并及时进行成果转化,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在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应对措施,妥善处理此类案件。
  (二)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原则。
  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当事人主动违约,故意不履行合同,规避市场交易风险,逃废债务等行为,要坚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正确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可得利益损失或称预期利益损失”的规定,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对此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形的把握:
  (1)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界定为“预期的净利润损失”;
  (2)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
  (3)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人为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因有过错造成的损失-必要的缔约成本;
  (4)不得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规定的例外原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恶意欺诈的规定、人身伤亡及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已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等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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