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关于公司解散、清算、企业投资者非法撤资案件的审判指导原则。
  1.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依法追究投资者出资瑕疵责任和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维护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审判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
  2.认真研究和应对因企业投资者非法撤资逃债而引发的案件。做好相关人员、财产控制和证据保全、稳定职工和债权人等工作预案,既要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追究非法撤资逃债的投资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3.对于因三资企业外方投资者非正常撤资和恶意逃债引发的诉讼,由于涉外案件、涉三资企业案件在法律和政策适用上的特殊性,在审理过程中,更要注重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妥善、公正地处理好此类案件。
  4.市高级法院将在深入调研总结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审理涉及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的相关指导意见。
  (四)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指导原则。
  要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受理和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建立企业法人规范退出市场的良性运行机制。
  1.正确认识企业破产法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的作用,综合利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多种程序,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
  2.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注重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合理适用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在适用强制批准重整方案挽救危困企业时,要保证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在重整中至少可以获得在破产清算中本可获得的清偿利益。同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注意依法追究造成企业破产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发现存在刑事犯罪嫌疑的,应及时移送相关刑事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处理。
  3.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注重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保护职工利益,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要特别重视对房地产公司、劳动密集型企业等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的审理,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做好对债权人、债务人及企业职工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切实依法保障债权人和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