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
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及派出法庭: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对一些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