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基地所在区政府组织编制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专业规划,并承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推进工作。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基地所在区负责接管、开办和运营,其中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按成本价收购(大型商业设施除外),市政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无偿移交。
(三)人口导出区在优质教育、卫生、商业资源引入及公交配套等方面,对人口导入区予以支持。
(四)相关企业集团可受区政府委托,编制建设基地市政公建专业规划,并根据市、区政府确定的建设计划以及配套规定,具体实施建设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五)供排水、供电、燃气、信息、通讯等管线和设施配套单位根据建设基地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及时编制和落实实施计划,确保同步配套。
四、配套政策
(一)配套建设原则。在新拓展基地,相关企业集团可实行配套费包干,自行平衡建设资金。其中,原由配套费投资建设的建设基地内市政和部分公建配套设施费用计入建设成本。卫生、文体、敬老等其他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费用纳入建设基地成本,由建设基地所在区负责建设。
(二)外围市政设施配套政策。对由区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在坚持市、区分工原则的同时,综合考虑建设基地外围市政道路及公交枢纽等配套设施,按建设基地房源供应数量,结合项目建设总量统筹平衡后,由市里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建设基地外围供排水配套工程,根据市、区现行分工体制和系统服务范围,由市级城市维护专项资金以及市政府环保三年行动计划郊区污水管网补贴资金对具体项目给予补贴。
(三)教育设施配套政策。由建设基地开发主体按照市属配套商品房基地公建配套教育设施一次性装修验收移交标准实施建设,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设施移交建设基地所在区政府。相关区政府在市里下达给区里的教育经费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经费,完善学校开班前的相关建设,并落实区教育部门接收开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开办费用,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建设基地导入人口规模、建设要求,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
同时,通过迁建优质学校、对口办学、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引入人口导出区优质教育资源,由建设基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委托,人口导出区优质学校开展对口办学,选派校长和教师。
(四)卫生设施配套政策。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标准和规模,适当安排建设财力,对建设基地所在区给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土建费用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