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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

  单位租赁房是指本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者以旧建筑改建,提供给本单位职工短期租住的职工宿舍,包括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主要定向提供给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内员工租住的市场化租赁宿舍。
  近年来,本市部分产业园区、企事业等单位积极探索,在自用土地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了一批人才公寓、职工宿舍和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等单位租赁房,这既有利于完善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有效缓解部分市场租赁需求;也有利于引进、留住各类人才和务工人员,帮助他们解决阶段性的居住问题。为了引导、规范单位租赁房的建设和使用,现提出试行意见如下:
  一、单位租赁房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主要目标
  在坚持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方向和加快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前提下,总结各单位在实践中的创新做法,按照“政府引导、规范运作,只租不售、封闭运行”的要求,规范以单位自用土地建设职工宿舍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市场租赁房,多渠道解决单位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临时的过渡性居住需求。
  (二)基本原则
  1.符合城乡规划。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主要选择与生产性活动区域适当分离的相对独立区域。
  2.符合环保要求。项目选址应注重环境条件,避开噪音超标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区域。
  3.符合基本的设施配套。项目选址应考虑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满足基本生活的条件。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新建和旧建筑物改建均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建筑设计、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禁变相违规建设福利房、解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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