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的通知
(渝经煤管〔2009〕342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市煤炭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依法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维护正常的煤炭生产秩序,推动煤矿整合,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内容变更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变更矿井名称
变更矿井名称必须符合煤矿资产整合的有关规定,提供企业(分支,矿井)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确保名称一致。
二、变更工业广场地址
变更矿井工业广场地址应提供国务院或市政府关于区县(自治县)或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文件。
三、变更主要生产技术特征
变更矿井开拓方式、提升方式、运输方式、通风方式、采煤工艺和设计采区回采率的,必须提供改扩建设计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四、变更开采煤层和矿井范围拐点座标
变更开采煤层和矿井范围拐点座标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改扩建设计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五、变更生产能力和井口座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