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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66号),切实做好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卫生部门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建设项目评价、审查,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使全市存在职业危害大中型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得到了提高,企业的职业卫生条件得到相应改善,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我市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如石材开采和加工、小煤矿、小矿山、小冶炼、家具制造等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矽肺等各类职业病不断发生,职业健康监护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覆盖率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率较低。劳动用工制度的多样化和流动劳动力特别是农民工的大量增加,致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因此,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关系到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落实政策,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制订辖区内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内容,建立职业病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法》所赋予的职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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