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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加大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档案为基础,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每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摸清本辖区接触职业危害劳动者底数的基础上,实现职业健康检查率逐年增长5%以上的目标;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县(市)区,力争在下半年将职业健康检查率提高5%。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监护工作,维护弱势群体的职业健康权益,同时,要督促用人单位在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后,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妥善安排进行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
  加强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市级卫生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的机构条件的通知》(辽卫函字〔2009〕203号),对辖区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卫生厅批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县(市)在年底前至少有一家取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机构,并尽快开展工作。
  以人为本,尊重科学,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切实落实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9号)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做出诊断或鉴定,解决因职业病诊断无法受理引发的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尊严。
  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2006-2010年)》要求,发挥劳动和社会保障、安监部门、工会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的协同作用,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加大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培训力度,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充分利用每年一次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做好相关工作。力争用三年时间,使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培训率、知晓率达到100%,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90%,行为形成率达到70%,其中农民工的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达到100%和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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