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开发企业依法开发建设,但因缺乏经济实力或停止运作等原因,造成工程后期的水电等项目无法完成,无法办理竣工验收、业主无法入住的,经全体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共同出资,处置问题楼盘办指导、协调处置责任主体及有关部门办理,业主保留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追偿的权利。
10、对无力自救的“烂尾”项目,由“烂尾楼”的债权人(包括银行、购房业主等),经与开发企业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由司法部门作出裁定。
(二)申报及受理。
1、商品房的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
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向属地的处置问题楼盘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门市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申报表”,并附上土地、房屋来源证明材料。处置问题楼盘办指导、协调处置责任主体和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涉及拆迁补偿的历史遗留商品房登记的处置,先由市房产局受理申请,审核申请资料,条件具备后交属地的处置问题楼盘办复核,再由其指导、协调处置责任主体通知申请人,并协助申请人向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2、企业自建用房的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
先由申请人向市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门市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申报表”,并附上土地、房屋来源证明材料,经市房产局初审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后,提交属地的处置问题楼盘办,由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各职能部门按最终确定的处置意见办理,并在申报表加具意见后,直接交市房产局备办。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由市房产局通知申请人按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的办事指南,备齐登记材料申请房地产登记。
(三)处置程序。
1、申请。符合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范围的申请人,按下列程序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商品房购房人委托中介公司办理的,中介公司还要提交购房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1)房地产已初始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被拆迁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按解决历史遗留办理房地产登记服务指南的规定提交材料。
(2)房地产未办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先到房地产测绘所申请办理房屋分户图后,按照解决历史遗留办理房地产登记服务指南的规定提交登记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结合申报表内容一并审核申请事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收件收据给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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