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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二、开展“回头看”的内容
  (一)时间安排。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8月25日结束。重点检查可与“回头看”同时进行,安排在8月25日以前进行重点检查的单位,在收到检查通知后重点检查组进点的当天如实上报“小金库”的,上报情况比照自查自纠政策进行整改落实。
  (二)范围。“回头看”单位的范围与浙委办[2009]64号规定的范围相同,即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已改制或正在改制的单位)事业单位,只要在2009年4月24日工商登记的法人属性为事业单位的,属于此次专项治理范围;二是对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只要有事业单位属性,属于专项治理范围;三是主管部门是企业性质,下属单位是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属于此次治理范围;四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属于专项治理范围;五是纳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属于此次专项治理范围,但根据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社会团体基本上由党政机关进行管理,因此在重点检查过程中,必然要涉及社会团体,属于重点检查的延伸检查对象。
  (三)政策规定
  1. 自查自纠“回头看”属于自查自纠的一种方式,仍按照自查自纠有关政策处理。
  2. 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设专人处理举报事宜,对举报事项进行梳理,并在重点检查阶段进行重点核查。在“回头看”工作结束前(即2009年8月25日前),对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明确如下处理政策:一是举报问题较轻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已自查自纠整改到位并如实上报的,一律免于处理处分;二是举报问题较重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已自查自纠整改到位并如实上报的,一律从轻处理;三是举报问题严重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已自查自纠整改到位并如实上报的,按有关政策从宽处理;四是举报问题无论轻重已自查自纠整改到位,但不如实上报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政策严肃处理;五是举报问题无论轻重,既不自查自纠又不如实上报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举报线索清晰的实名举报,有关单位在“回头看”期间自查自纠的,按照自查入库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各单位历年滚存结余资金,没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或没有在财政部门批准的账户存储另行开户存储的,都属于“小金库”性质,必须进行全面清理并如实上报。资金上缴财政或转入财政部门批准账户、指定账户核算(原账户必须撤销),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4. 自查自纠“回头看”工作不认真和举报线索较具体的单位将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在重点检查阶段查出部门或单位隐瞒不报的“小金库”资金(含历年滚存结余资金没有在经财政部门批准账户上的),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并按浙委办[2009]6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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