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0九号)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1日修正,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权益,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企业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指导企业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监督、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和技术信息,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程序等形式。
第六条 独立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无论开发时间的先后,各独立开发人均可自由使用、转让或者披露该技术秘密。
许可使用、转让或者披露技术秘密时,独立开发人应当出具独立开发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因意外获取的技术秘密,应当以合理形式保密,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权利人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