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力开拓外埠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出外进行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发展地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省内、外企业,进一步开拓全省和省外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和加强对外出建筑业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对外出建筑业企业在注册、资质升级、队伍培训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科技创新
1、深化建筑业企业改革。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建筑业,支持企业增资扩股,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活力。继续引导改制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深化企业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聘任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规范劳动合同制,鼓励企业实行年薪制。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改革,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各县(市)区应将建筑业科技发展列入当地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推进建筑业科技进步。建立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建筑业企业可以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资金。企业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
3、创建精品工程。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品牌企业。强化精品意识,打造优质工程。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省级、市级奖项。建立工程招标激励机制,增加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科技创新等在评标中的权重,实行优质优价。对在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创建国家级奖项(鲁班奖、鲁班奖提名奖)、省级奖项(世纪杯奖)、市级奖项(优质工程奖)的工程,甲乙双方应在合同中相应约定由发包方给予承包方工程总造价5%、4%、3%、2%的奖励,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对获得鲁班奖(包括鲁班奖提名奖)工程的项目经理,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可直接承接一项规模相当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对连续2年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自获奖之日起,1年内可在本市同时承接3项建设工程。
4、推进建筑节能与安全。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安全型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消防技术标准,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131号)的规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建筑消防临时供水设施,不使用可燃易燃外墙保温材料,确保消防安全。新建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建立完整的建筑节能检测和评价体系,强化节能监督管理,实施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为主要内容的闭合式管理,加强工程建设程序各环节的节能专项监管,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不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