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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5、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快建立并推行符合我市的工程担保制度,建立由市政府控股、企业参与的葫芦岛市建设工程担保公司,专门负责对市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银行贷款担保,解决施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增强企业融资能力。鼓励县(市)区政府和有条件的企业、中介机构通过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组建专业担保公司,为建筑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6、建立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立完整的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系统,认真开展信用等级评价。通过资质或资格管理、市场准入、招投标、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工作环节和方式,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对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

  7、健全并落实防止拖欠工程款制度。严格对项目立项、施工许可和建设过程的管理,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和工程款支付,杜绝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完善并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防止变相拖欠。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实施合同审核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在市域内,发生过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日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工资保证金。对没有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8、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来我市创业。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外省和中直特级建筑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市和县(市)区政府按企业缴纳本级地方所得税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外来企业与本地企业联合或在我市设立长驻机构,参与我市工程建设。加强省外建筑业入葫施工管理,外省企业入葫要成立分公司,进行工商、税务注册,逐步实现外省企业属地化管理,提倡外省企业在葫芦岛成立子公司。省外企业在我市施工要做到“三固定”(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系电话),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备联系。

  9、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应将建筑业列为支持性行业,与建筑业企业建立沟通机制,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要运用多种信贷方式,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提供各类授信、贷款以及其他多种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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