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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4、认真抓好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按时办复率、见面沟通率、落实率和满意率。

  5、认真抓好其他需要督查事项的督促落实。

  二、坚持原则,规范程序,推动督查工作有序运行

  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落实责任,奖惩分明”的原则,做到“高效、文明、有序、有力”。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程序,实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市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1、立项。凡市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工作部署,领导批示、指示和上级政府交办需反馈结果的事项,都要立项督查。市政府督查部门一般为市政府督察室。督查部门负责提出督查方案,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督查工作。

  2、交办。督查部门向承办单位下达《政务督查通知单》,急件可电话通知。

  3、办理。承办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要迅速安排部署,严格按照办理时限办结并报告督查部门。督查事项一般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事项在12个小时内报告办理结果;确需延长办结时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督查部门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一般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办理时限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承办单位要按照督查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进展情况,直至办结。

  4、督办。督查部门要通过听取汇报、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督办。对办理难度较大的重要督查事项,督查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对涉密事项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各项规定。

  5、报告。承办单位要按要求向督查部门报告办理结果。报告内容要真实、具体,行文规范,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督查部门;市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的批示督办件,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后再报告督查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督查部门可指导承办单位修改、完善,或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报告。

  6、审结。督查部门要对拟办结的督查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对未达到要求的,督查部门可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必要时,督查部门可组织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7、专(通)报。督查部门对办理结果审核后,以《督查专报》等形式报有关领导阅示。如有关领导无新的批示,可视为办结;对未办结的事项,督查部门要以《督查专报》等形式及时将进展情况报有关领导阅示;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督查部门可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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