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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8、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程序和要求按《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葫政发〔2005〕8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6〕1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进方式,注重实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1、注重联合督查。构建“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督查机构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广泛参与”的大督查格局;要加强与党委督查机构的协调,积极探索和总结与党委联合开展督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2、做好决策参谋。建立和完善督查调研制度,为领导决策、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3、提高督查效率。采取现场督办、与专业部门联合督办、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提高督查效率,增强实效性;要重视和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内网建立督查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要把督查工作与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及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并积极探索在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中发挥督查作用的方式。

  4、坚持跟踪督办。定期、不定期对部分已办结的督查事项开展“回头看”,确保决策部署真正落实。

  5、严格考核奖惩。把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对督查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督查工作开展不利、敷衍塞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为督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1、明确督查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是抓落实的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督查工作,解决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具体承担督查职责,要把督查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要成为领导同志开展督促检查的主要助手,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督查机构是从事督查工作的主要力量,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组织协调和参谋助手等作用。

  2、健全督查机构组织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督查机构,政府各部门要指定办公室或其他内部科室及专人承办督查事项;各级政府办公室和政府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查工作。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增设一名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督察室主任;督查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编制应与加大督查力度、推动决策部署落实的实际需要相适应;要保证督查工作必需的办公、通讯、交通、专项经费等条件;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加强督查工作的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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