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依法行政定期报告规定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依法行政定期报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葫芦岛市依法行政定期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三条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实行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
(四)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五)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及定期清理情况;
(六)行政复议及诉讼工作情况;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情况;
(八)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配置及调整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各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内容,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打算等。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式三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呈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