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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五、保险费率:医疗责任保险应体现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细分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状况,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探索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保险双方根据上年度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综合情况,在下一年续保时可协商调整保险费率。

  六、保费列支: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按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医疗机构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7〕32号),从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目下的“其他费用”中列支,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并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七、保险理赔服务: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在各设区市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各县(市、区)设分中心,公布接报案电话,主动参与医患纠纷的调解,做到理赔与调解工作同步进行,保证在医患纠纷调解结果或法院判决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

  八、小额赔付简易处理:实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医疗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应由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额三级医疗机构在1.5万元以下,二级医疗机构在1万元以下,其他医疗机构在5千元以下,可由医患双方直接协商调解,在赔偿限额范围内,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共同分担赔偿费用,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定,但应以医疗机构为主。小额赔付简易处理的具体程序另行规定。赔偿金额超出上述规定的,医患双方应向当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医疗纠纷调解:医患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应根据医患任何一方的要求,按照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闽卫综〔2009〕100号)的规定,及时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调处。调解不成的,要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防止医疗纠纷矛盾的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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