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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嶝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嶝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的批复
(厦府〔2009〕254号)


翔安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关于厦门大嶝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厦翔政〔2009〕83号)、《关于厦门大嶝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厦翔政〔2009〕91号)、《关于调整水产养殖退出直接补偿标准的请示》(厦翔政〔2009〕96号)收悉。按照市海域清淤整治工程领导小组第十次成员会确定的原则,原则同意你区上报的《厦门大嶝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并对方案相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大嶝海域水产养殖退出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退养工作应按照工作进度的需要和养殖规律进行合理分期;

  二、大嶝海域水产养殖退出直接补偿标准应依据我市物价局公布的物价指数从2010年开始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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