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县(市、区)另址重建新桥后,应对现有危桥予以拆除,并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拆除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有关专家认证审查后实施。对具有文物和建筑历史价值的旧桥,应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予以保留,严格禁止机动车通行。
三、加强项目管理,完善建设程序
1、加强设计审批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所有危桥改造工程设计文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在桥型设计上,应尽量选择技术成熟、易于质量控制、容易养护的结构形式。公路部门专养的普通公路危桥改造设计文件审批、工程交(竣)工验收等工作由市公路局负责;群养公路中上部拆除类大桥及拆除重建类大中桥设计文件审批、工程交(竣)工验收由市交通局负责;其余的危桥改造设计文件审批、工程交(竣)工验收由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
2、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强化“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工程建设四级质量保证体系。认真落实质量监督手续,所有桥梁改造工程按设计审批管理权限分别由市或县级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公路部门专养的危桥改造工程全部由市质监站进行质量监督。
3、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各单位要落实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岗位责任登记制,相关责任人应对外公布,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要加强工序控制,保证施工质量,充分发挥信用考核办法的作用,加强施工现场、履约的检查力度,落实好施工、监理人员到位管理。
4、鼓励推行改造工程代建制,对区域桥梁采取“集点为面”统一管理。同时要求所有危桥改造项目必须由各县(市、区)交通局担任项目业主,切实担负起危桥改造的责任。
四、强化计划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1、今年省、市下达的第一批91座危桥改造项目必须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设计,9月中旬全部开工建设。省、市下达的今年第二批94座危桥改造项目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设计,11月全部开工建设,2010年3月完成下部结构。
2、鉴于危桥病害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对于改造方式与省、市下达有变更的,各有关单位应在今年9月底前上报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组织专家重新认定后汇总上报省作出变更批复。
3、省、市已下达改造计划的项目,如确需调整工期等计划内容的,各县(市、区)应于今年9月底前上报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批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