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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09〕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人员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龙岩市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人员安置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人员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统筹安排、分类有序,多渠道妥善安置我市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人员,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确保人员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实施。人员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管理单位落实,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序组织推进。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交通、编制、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强化配合,积极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二)依法依规,分类安置。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分类、妥善安置相关人员。事业在编人员原则上“哪里来、哪里去”,收费站在编人员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或转岗到需要充实和招收人员的高速公路收费站,鼓励在编人员提前退休;符合高速公路转岗条件的合同制人员可转岗到需要招收人员的高速公路收费站,或根据合同性质,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事业编制提前退休人员、已退休人员,属公路系统管理的由公路部门接收,其余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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