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提高自谋职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在2009年9月30日前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龄不满5年的,补助劳动技能培训费5000元/人;工龄5年(含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补助劳动技能培训费7000元/人;工龄10年(含10年)以上的,补助劳动技能培训费10000元/人。
(3)为化解自谋职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在2009年9月30日前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按本人解除合同上月工资总额的10%的缴费比例(个人的2%由单位代扣代缴)缴纳2年基本医疗保险金,个人享受2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伤残人员的安置
在收费站工作期间因公负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的人员,按照《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2号)规定给予经济补助,同时依法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四)坂寮和石坑所人员的安置
龙岩坂寮岭隧道征管所劳务派遣人员由龙岩市公路局负责安置,漳平石坑征管所合同制人员由漳平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安置期间,要保证现有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收单位组织不散、秩序不乱、资产不流失,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逐步转岗安置。各征管所领导必须主动负起责任,认真扎实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安置组织工作,对于工作敢于负责,善于工作,较好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所领导,将在其转岗任用时予以重点考虑。
(二)还贷二级公路征管所(收费站)在编人员涉及的编制相应划转至接收单位,并实行动态管理。相关单位编制的调整和核定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交通、财政、人事等部门落实。
(三)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人员的安置费用在中央、省对地方取消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前,市财政予以先行垫付;中央、省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严禁各级各部门挤占、挪用、截留以及延迟拨付人员安置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确保人员安置工作稳步有序进行,在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加强交通、财政、编制、人事、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合力,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抓好落实,认真做好人员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