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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龙岩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和农村屠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认定农村屠工资格。农村屠工是指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农村区域内,从事猪、牛、羊屠宰(含自宰、代宰)活动,具有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的牲畜屠宰技术工人。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内,每个行政村配备屠工2-3名。屠工资格由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市、区)经贸局认定。

  农村屠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小学毕业以上文化程度;②必须持有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复检合格;③初步掌握国家有关牲畜屠宰管理、动物防疫、卫生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④具有较为熟练的牲畜屠宰技术和能力;⑤具备牲畜检疫和牲畜产品检验的基本常识。

  农村屠工必须持农村屠工资格证书才能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活动。农村屠工的屠宰活动区域一般为本行政村,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并在农村屠工资格证书上标明。县(市、区)经贸局根据农村屠工配备数量和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组织农村屠工培训,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

  3、规范农村屠工行为。农村屠工只能在其屠工资格证书所标明的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活动,否则视为无证屠宰。屠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牲畜屠宰、防疫、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农村屠工从事牲畜屠宰活动必须随带农村屠工资格证书,以接受有关管理监督部门检查和群众监督。农村屠工屠宰的牲畜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动物检疫员宰前检疫合格方可屠宰,不得屠宰未经检疫合格的牲畜,严禁屠宰染疫、病死的牲畜。农村屠工在牲畜屠宰过程中,必须做到牲畜“三不带”(毛、血、粪)、“四不落地”(头、蹄、胴体、内脏),保证牲畜产品的卫生质量,不得对牲畜或牲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农村屠工兼营牲畜产品销售的,禁止销售染疫、病死、变质、注水的牲畜产品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牲畜产品;销售种畜产品和晚阉牲畜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或者当场向购买者表明。

  五、切实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牲畜定点屠宰和农村屠工管理是保障肉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涉及的部门比较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提供经费保证,落实责任主体,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经贸、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环保、城建、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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