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对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予以3个月时间整改,由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市经贸委自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调整、终止与撤销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将有关情况报市经贸委。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评价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三)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四)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九条 因第十七条原因被撤销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已获得补助的,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每年对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每年对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每年对企业调整、终止和撤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30天内提出复核申请。提请复核的企业应提交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确认后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核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在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通过项目的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项目自筹资金部分不得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70%),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有关条件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择优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区、县级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区、县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费额、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省内、国内或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竞争能力(如规模、技术、特色等)。
3、企业在同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贡献。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各项制度的建立,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与企业内部生产、营销、信息、财务等部门的合作,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或产业技术联盟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8、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