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总结经验,制定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控房中房现象,确保房屋、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整治办法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 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同推进整治。
区(县级市)专项联合整治工作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专项联合整治行动,负责收集各街镇上报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房中房名单及相关资料(包括:业主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房屋确切地址等)移交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依法行政,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整治方法。
第十条 实行联合整治,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房中房整治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情况复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由国土房管、规划、城管、公安(消防)、司法行政、卫生、出租屋管理办等部门和街镇组成查处联合工作组,开展调查取证、认定、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市出租屋管理办负责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市、区(县级市)专项联合整治工作组整治工作,跟踪整治进度,汇总整治情况,及时组织研究解决整治中的突出问题。
区(县级市)出租屋管理办负责协调、督促本辖区的专项联合整治工作,指导基层出租屋管理机构配合专项联合整治工作组的工作,要求出租屋管理员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房中房”,及时告知专项联合整治工作组。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取证、认定、查处工作。市建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城管局、公安(消防)局、法制办、司法局、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区主管部门等制订整治工作细则(本细则),牵头制订取证、认定、查处等工作流程及相关文书格式(祥见附后)。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房管、规划、城管、公安(消防)、街(镇)等部门组织实施调查取证、认定、查处工作;出具《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告知屋主或代理人,并依法对业主、装饰装修企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和处以罚款,逾期未整改的,申请人民法院判定强制拆除;组织有资质施工队伍会同公安机关、司法公证机构、医疗急救机构、街(镇)等部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拆除;受理对“房中房”的投诉与举报,并落实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