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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房中房专项联合整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国土房管部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整治操作细则、开展调查取证认定工作、参与联合执法整治;配合提供房中房的房地产权登记资料和配合对房屋结构安全的认定;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督促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报告、制止违法改建房屋的行为;对受理房中房业务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查处、取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中房举报工作。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整治操作细则、开展取证认定工作,参与联合执法整治,并配合提供违法改建房屋的原始规划图纸等资料。凡涉及增加面积、改变原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外立面、建筑使用功能的,由规划部门展开调查取证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配合做好调查取证、查处工作,对现场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第十六条 司法部门及公证机构负责对强制拆除时需要搬迁的财产给予公证服务和财产保管移交的公证服务。

  第十七条 卫生及医疗机构负责对强制拆除时提供可能需要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十八条 城管部门负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整治操作细则,参与联合执法整治,开展违法建设的房中房的查处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市法制办负责为房中房专项联合整治提供政策法律保障,负责整治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审定。

  第二十条 街镇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根据上级专项联合整治工作组的要求和部署,开展摸查整治对象,统计上报辖区内房中房情况,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在整治过程中,做好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劝导工作,劝导出租人停止租约,在整改规定期限前,自觉配合拆除房中房。引导承租人租住安全房屋,免费提供中介服务帮助另租房屋。配合将相关执法文书送达被处罚人。配合强制拆除,免费提供拆除房屋财产存放场所,并负责相关保管。受理对房中房的投诉与举报,及时统计上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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