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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宁党发【2009】47号 2009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人才使用、培养和引进力度,进一步做好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持续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结合我区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各单位必须把用才、育才、引才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作为人才资源开发主体,要树立创新意识,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创新内部激励机制,落实人才待遇,确保人才留得住、用得好、引得进、发展快。

第二章 稳定和使用现有人才

  第四条 实施人才高地和创新团队建设工程。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等,建设一批层次较高、优势明显、环境良好的人才高地和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团队。经考核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人才高地前五名的,每个给予20万元的奖励;自治区科技计划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创新团队的科研项目。人才高地和创新团队领军人才纳入自治区高级专家库,邀请参与重点建设规划、重大项目决策咨询、高层次人才选拔等活动,并在学术交流、申报科研项目、配备助手及科研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条 鼓励人才兼职兼薪。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除外),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不损害单位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获取相应报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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