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完善高层次人才津贴制度。对全职在宁工作的两院院士,经考核取得良好工作业绩者,每人每月发放津贴10000元;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5年内每人每月发放津贴300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在职专家可同时享受为期5年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改革学位津贴发放办法,自治区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博士点、硕士点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分别按照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划拨学位津贴;博士点、硕士点管理单位可配套学位津贴,根据人才工作绩效考核发放。
第十条 完善人才待遇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地人才,给予与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同等待遇。企事业单位选聘的急需紧缺或关键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实行期权、股权激励。对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杰出人才和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奖励10-30万元。对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全国技术能手,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除国家奖励外,再分别给予1万元、8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对做出较大贡献或有创造发明和科研成果的,按照贡献大小,给予相应报酬,其专利、发明、技术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报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与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设立退休专业技术人才突出贡献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休假疗养制度。自治区定期组织在宁工作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受自治区以上表彰的优秀人才到区内外休假疗养。在宁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可凭《高级专家优待证》享受就医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三章 培养各类人才
第十三条 提高党政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鼓励党政人才参加学历教育,40岁以下党政人才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应当掌握一门外语。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培训机构为阵地大规模培训党政人才。定期选派党政人才到区内外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进行短期培训或中长期进修。通过下派和上挂的方式,选派学历较高、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党政人才到基层、企事业单位和上级机关锻炼。选派年纪较轻、外语水平较高的优秀党政人才到发达国家进行中长期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