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遴选一定数量的国有、国有控股和非公有制骨干企业的班子成员和后备人才,以及部分企业监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到国内外大企业、大公司、商务基地或国内发达地区研修或挂职锻炼,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实施“企业之星”青年企业家培养计划,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内外人才培养基地或高等院校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继续教育覆盖面不低于95%。实施“基层之光”人才培养计划,选拔各市县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自治区有关单位进修深造。实施“牵手工程”名校长名医培养计划,选拔中小学校长到东部及沿海发达地区中小学校挂职锻炼;选派一批地市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骨干到沿海发达省市知名医疗卫生机构学习深造。
第十六条 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开发投入,重点扶持高中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含培养技师的职业技术学院),加速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强化岗位培训,促进岗位成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纳入国家及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选拔范围。
第十七条 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力度。实施人才助农计划,在市、县(区)普遍实施“412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工程”基础上,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到农业院校研修或到区外学习考察。以高级农村实用人才实训基地为依托,加快培养高级农村实用人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纳入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选拔范围。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和自费出国留学。在职人员攻读宁夏急需紧缺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学成后回我区工作,签订期限不低于5年服务协议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学费;攻读非急需紧缺专业的,学费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报销。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在职人员,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学成后回我区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构建人才培养平台。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国家级30万元、自治区级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科研资助。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且能充分发挥进站博士后作用的,经考核成绩突出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进站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后,在站两年期间,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科研项目资助,完成课题出站继续留在我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可连续三年每年获得5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完成科研成果并产生重大效益的博士后,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