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加快高层次领军人才培养。对产生两院院士的培养单位,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产生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的培养单位,根据高层次人才承担的项目和贡献情况,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产生“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的培养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区投资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人员;
(五)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级技师)或硕士学位人员;
(六)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国外知名企业或科研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七)我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引进形式,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等柔性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十三条 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授予“自治区特聘专家”称号,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颁发证书,院士和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聘为自治区政府顾问,并按项目完成情况给予引进人才单位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凡带项目、资金的,经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给予引进人才单位10万元-20万元的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列入“百人计划”的,按宁党办〔2009〕20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