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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十四条 加大引进国外智力力度。对列入国家引进国外智力计划并按期实施的项目,按国家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对列入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计划且培训面广、受益面大、效益好的引智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实施单位5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国内外人才密集地区设立研发机构,经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补助10-15万元研发经费。

  第二十五条 完善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从自治区外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在单位满编的情况下办理增编手续及时引进,并按有关程序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从自治区外事业单位引进到企业的急需紧缺人才,可预留事业编制。对从自治区外引进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协助用人单位为其新建档案;其配偶需随调工作的,根据其身份,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用人单位帮助调转或重新就业;其子女入学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用人单位就近安排学校就读;在我区落户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对引进的外籍高层次留学人才,执行宁党办〔2009〕20号文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改善引进人才居住条件。对引进并在我区定居的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用人单位可购买周转房供其使用。其中两院院士住房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高层次领军人才、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住房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急需紧缺的专业硕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和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住房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并由用人单位给予8-1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同级政府再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工作满五年并继续留在我区工作的,住房产权归其所有。
  第二十七条 完善引进人才激励机制。为我区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参与有关标准制定等,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优先推荐评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自治区新世纪“313”人才工程人选等。

第五章 健全完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安全保障机制。完善人才流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对高层次人才流动中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和改进我区重要人才的稳定工作,建立重要人才流失预警机制,预防重要人才流失。健全完善各级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制度,稳定和留住关键人才和重要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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