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准确把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分工职责
依据“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厅管厅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交通相关的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由对其进行管理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监管。
厅机关各处室、厅管厅属各有关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资金管理职能、是否进行财务核算、是否开立财务帐户,都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切实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确保把问题发现和解决在自查自纠“回头看”和内部重点检查阶段,自觉纠正自查和内部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
三、准确把握本次“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准确把握自查自纠“回头看”和重点检查阶段相关政策法规,争取工作主动
本次“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回头看”活动截至2009年8月25日结束;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09年8月中旬开始组织重点检查,10月中旬结束。交通部门属于重点检查对象。在“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回头看”和重点检查阶段,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如下政策规定:
1、自查自纠“回头看”属于自查自纠的一种方式,内部重点检查整改视作自查自纠。对于自查自纠并如实上报,或在8月25日前重点检查组提前进行检查当天主动提交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仍按照自查自纠有关政策从轻从宽处理。各单位(部门)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之后一定要如实上报,若不如实上报,仍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政策严肃处理。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2、根据专项治理政策规定,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按照本次自查自纠“回头看”的新规定,各单位历年滚存结余资金(主要是指各单位账户自留的资金),没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或没有在财政部门批准的账户存储另行开户存储的(含各类定期存款),都属于“小金库”性质,必须进行全面清理并如实上报。否则,将视同其他“小金库”资金一律上缴财政,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本部门或公共财政支出,并按《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09〕6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