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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9修订)


  第四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

  彩票代销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和兑奖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代销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接送未成年人的机动车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检修并配有专用标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机动车接送未成年人;在车流量较大的学校门前道路应当设置车辆缓行减速带、人行横道线,并在未成年学生横过道路集中的学校路口设置手动控制交通信号灯。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排放影响未成年人学习、休息的噪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周边五十米范围内向未成年学生流动销售商品。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中小学校校舍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和改造的危险校舍,应当及时拨付资金予以维修、改造,并保障学校的用电、取暖等需求。

  第四十五条 新闻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及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照片等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可以推断出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真实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解除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每年拨出适当经费用于重点场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创建非营利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捐赠活动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毁坏、污染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下列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一)残疾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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