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操作规范的通知
(昆政办〔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41号)文件精神,针对我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委办局、直属机构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为切实做好我市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各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操作规范并通知如下。
一、重大决策听证
(一)听证事项
本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听证:
1.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3.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4.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5.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6.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
7.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8.制定或者调整水(含污水处理费)、气、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运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9.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10.城市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
11.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