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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操作规范的通知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2)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3)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4)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5)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6)决策发言人答辩;

  (7)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8)听证委员合议;

  (9)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10)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四)听证结果

  1.书面听证结果

  听证组织机关要认真整理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提交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的听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依据。

  2.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听证机关对听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

  3.听证报告审查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听证会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将听证报告按规定提交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4.听证报告公布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五)有关要求

  1.重大决策听证必须同时在省政府指定的网站(http://ygzf.yn.gov.cn/tingzheng)上进行发布。

  2.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3.各级、各部门报请省、市和县级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听证的,应随文上报该事项听证组织情况,以及吸纳或未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原由等附件资料;事关重大、涉及面广,需省、市和县级政府直接组织听证的事项,各部门要提出组织听证的具体实施意见(方案)报审;凡上报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政府办将退回承报部门。

  4.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送上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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