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2)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3)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4)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5)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6)决策发言人答辩;
(7)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8)听证委员合议;
(9)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10)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四)听证结果
1.书面听证结果
听证组织机关要认真整理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提交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的听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依据。
2.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听证机关对听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
3.听证报告审查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听证会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将听证报告按规定提交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4.听证报告公布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五)有关要求
1.重大决策听证必须同时在省政府指定的网站(http://ygzf.yn.gov.cn/tingzheng)上进行发布。
2.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3.各级、各部门报请省、市和县级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听证的,应随文上报该事项听证组织情况,以及吸纳或未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原由等附件资料;事关重大、涉及面广,需省、市和县级政府直接组织听证的事项,各部门要提出组织听证的具体实施意见(方案)报审;凡上报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政府办将退回承报部门。
4.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送上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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