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县(市)区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听证;三个开发(度假)区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听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积极拟订听证计划,主动实施听证。凡涉及工商、公安、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城乡规划及建设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季度要有一项以上听证。
6.从7月份起,在每月1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将上月以本级政府、管委会和本部门名义实施重大决策听证的工作情况及当月拟实施听证工作计划表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目督办。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情况及下一年度拟实施重大决策听证计划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目督办。
二、重要事项公示
(一)公示事项
重要事项公示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作出实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的一种方式。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在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向社会公示:
1.价格调整、收费等政策措施;
2.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政策措施;
3.地区、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4.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5.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6.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
7.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公示程序
1.市和县(市)区政府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市政府各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其自行研究决定并组织公示。
2.拟实施重要事项公示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委托)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是公示机关,具体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属2个以上行政机关提出的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机关按程序负责组织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