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示组织机关要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同级政府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示的基本情况;
(2)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
(3)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4.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1)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日期;
(3)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4)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5)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资料。
5.公示时间: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方式
1.各级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2.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新闻发布会;
4.各级政府发布的公告;
5.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
6.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四)有关要求
1.重要事项公示必须同时在省政府指定的网站(http://ygzf.yn.gov.cn/gongshi)上进行发布。
2.从7月份开始,各级政府责任部门要分别将上月组织实施的公示事项在省政府指定的发布系统上升成电子统计报表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同级督查机构和同级监察部门,并由同级督查机构汇总后上报市推进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各级、各部门报请省、市和县级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公示的,应随文上报该事项公示组织情况,以及吸纳或未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原由等附件资料;事关重大、涉及面广,需省、市和县级政府直接组织公示的事项,各部门要提出组织公示的具体实施意见(方案)报审;凡上报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政府办将退回承报部门。
4.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对于应当组织公示而没有实施公示的责任部门,市政府目督办和市监察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全市通报和严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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