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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操作规范的通知


  三、重点工作通报

  (一)通报事项

  重点工作通报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项重点工作确定后,工作进展及完成后,面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的一种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1.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在我市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2.市、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4.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5.辖区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6.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7.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二)通报程序

  1.市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或者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2.市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其按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市政府目督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3.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要求组织本地、本部门的通报工作,并将通报情况每月由县(市)区政府统一汇总后报上级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备案。

  4.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2)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3)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4)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5)责任部门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全面、真实。

  (三)通报方式

  1.各级政府网站、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行政机关办公区和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

  2.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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