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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8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镇规划研究和编制以及部分国家和地方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的技术性工作,地级以上市报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初审,建筑工程建设定额、造价定价依据的编制和造价信息的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注册职业资格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五)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六)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强化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建设规划协调和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

  (八)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九)加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各地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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