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城市建设处。
承担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地铁与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八)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镇规划建设的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参与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建筑市场监管处。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建设工程全省统一定额、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并监督和指导执行;参与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组织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节能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承担全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科技教育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以及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指导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二)行政许可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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