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厅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协调跨区域的交通执法工作。
(十三)港航管理局。
参与拟订水运和港口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路运政(水运执法除外)和港口行政管理;参与港口规划及建设项目审核,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及船舶代理等辅助性业务的行业管理;负责港口及外轮理货、引航等港口辅助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协助管理水路运输有关经费的统筹使用,协助组织征收和管理港口行政管理等相关规费;负责组织实施水路重点物资、军事、防洪抢险、紧急客货运输。
四、人员编制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109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任港航管理局局长),总工程师1名;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安全总监1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五、其他事项
(一)综合运输体系建立。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全省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二)与省水利厅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省水利厅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处理。
(三)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