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承担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以及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指导下,承担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有关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协调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八)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发展。拟订林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林业企业原材料基地建设、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九)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森林资源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扑火、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指导、管理森林公安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参与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森林专项贷款计划,监督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和林业基金,指导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与合作,指导国有林场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协调应急、维稳、宣传、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