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有关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起草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指导监督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财务、行政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委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建设。
(二)综合法规处(与董事会工作处合署)。
研究总结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起草有关重要文稿;承担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核所监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联系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或派出董事的报告事项提出意见。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省属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指导和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督促落实;联系所监管企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
(四)考核与统计评价处。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年金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