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卫生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食品卫生许可职责。
(二)划出和转移的职责。
1.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拟订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等有关标准与规范的事务性工作,以及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4.将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注册以及卫生专业相关考试、职称评审的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
5.将卫生系统内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以及行政审批受理、技术评估、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的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6.将卫生行业业务咨询、行业调研和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2.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公布工作,以及食品类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3.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