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9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交给直属行政单位。
(三)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权限范围内查处案件的具体工作交给直属行政单位。
(四)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单位监管各类集贸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交易所的职责交给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等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