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六)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七)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活动,加强著名(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对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实行垂直管理,考核任免和管理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材料综合、新闻宣传、保密、政务信息、政务督办、政务公开、信访维稳、应急管理等工作。
(二)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
(三)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报本系统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案,统筹安排资金的使用;依法收取和上缴工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项收入;组织对本系统各项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管;组织对本系统各项工程的预、决算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