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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财务、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等工作。

  (二)综合与法规处(住房与市场价格监管处)。

  拟订价格调整改革规划、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目标、地方定价目录和价格听证目录等;起草重要文稿;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价格政策法规评估并实施相关制度;指导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和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办法、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承担市场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承担住房价格指导、管理和规范工作;承担反价格垄断的有关工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承担农产品、农资商品价格监管;组织指导开展价格服务工作。

  (三)资源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资源和工业品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资源和工业品价格的管理原则和方法;拟订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协助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四)环境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环境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环境价格的管理原则和方法;拟订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协助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五)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公用事业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公用事业价格的管理原则和方法;拟订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六)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公益事业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公益事业价格的管理原则和方法;拟订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七)收费管理处。

  按规定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以及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的政策和法规,拟订相关收费的管理原则和方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清费治乱减负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协助和处理有关收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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