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财务、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等工作。
(二)综合与法规处(住房与市场价格监管处)。
拟订价格调整改革规划、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目标、地方定价目录和价格听证目录等;起草重要文稿;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价格政策法规评估并实施相关制度;指导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和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办法、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承担市场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承担住房价格指导、管理和规范工作;承担反价格垄断的有关工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承担农产品、农资商品价格监管;组织指导开展价格服务工作。
(三)资源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资源和工业品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资源和工业品价格的管理原则和方法;拟订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协助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四)环境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环境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环境价格的管理原则和方法;拟订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协助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五)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公用事业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公用事业价格的管理原则和方法;拟订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六)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公益事业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公益事业价格的管理原则和方法;拟订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七)收费管理处。
按规定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以及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的政策和法规,拟订相关收费的管理原则和方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清费治乱减负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协助和处理有关收费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