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修订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9]283号)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决定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现将《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办法》执行前正在清算和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按清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执行后尚未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在9月15日前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报备。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珠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在我市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各类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房地产项目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取得销售收入的,为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预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