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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三条 考虑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复杂性以及增值率在不同项目之间的差异性,为减少预缴的税款与实际应缴税款的差异,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纳税人应分不同项目单独确定适用预征率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第四条 纳税人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须自首次取得销售收入的次月15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备案表》到税务机关办理预征率报备手续,并按照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报送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 纳税人应以项目内不同类型商品房上月的平均售价作为平均(每平方米)售价报备。

  第六条 纳税人根据项目开发的开发预算计划及前期开发的证明资料,归集各项预算成本费用,按可售面积分摊计算每平方米可扣除金额报备。

  (一)归集预算成本费用,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计算扣除。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二)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可售面积分摊计算每平方米可扣除金额。

  第七条 纳税人备案的成本费用应当遵循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具体条件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其中: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必须是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得超出珠海市建设管理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的10%,超出的部分,如无正当理由,报备时不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园林绿化、环境工程费用、装修工程费用等应当据实合理,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对明显偏高又无正当理由的部分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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